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TA****号牌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康宁路湛江日报社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8.40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710****。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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