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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杨**,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奔腾X40轿车,行驶至泌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邓庄小学附近时,与路通所驾驶的车辆因为道路行驶发生纠纷,路通遂报警。后杨**驾车行驶至铜山乡缸窑村委杨庄庄西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2.7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胜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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