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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暂住清徐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H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森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宪苹果园附近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晋A****6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0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2020年7月2日

书记员:  白凯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清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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