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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A***D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与平公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34.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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