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8********,汉族,中专毕业,宜阳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在宜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大张附近路段挪车时,被在此处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高 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家属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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