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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街道**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0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E1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宝安区宝安大道福永路段被宝安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鉴定,从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戴某某联系电话为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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