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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号,农民,无党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M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池县城中街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先后四次将甘MT****号出租车逼停,至南河大桥东侧处与该车发生碰撞,杨某某下车后到该车驾驶室窗口将周某某殴打。随后,杨某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邮政局巷口时,与金飞龙驾驶的甘M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头南尾北停放于道路西侧的甘M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甘M0****轿车前移,与停放在前方甘M1****号小型轿车、甘M0****号小型轿车、甘M0****号小型轿车、甘MM****号小型轿车依次碰撞,致使八车受损,杨某某逃逸,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晚21时许,杨某某被华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对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肇事后杨某某逃离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诉讼卷25页,证据卷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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