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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时4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X****的小型汽车行至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6.28mg/100ml。be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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