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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中午12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闽******的小型汽车沿芗城区**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与**东路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9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个月至二个月,缓刑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6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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