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乙(已判决)是遂溪县**镇**村在赤坎区有名气的“江湖大哥”。1999年杨某乙劳改释放后,为牟取暴利,他利用暴力手段,在湛江市赤坎区非法插手和控制行业生意,并借助“文车仔”的恶名当上赤坎区**市场的“搬运头”,霸占着该市场货物装卸生意和承揽**酒店进行看场等,从中收取“保护费”。至2006年,随着杨某乙“江湖”实力的逐步坐大,组织、指挥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林某某、杨某己、李某甲、陈某甲、肖某甲、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杨某癸、陈某乙、杨某子、杨某丑(前15人均已判决),以及杨某寅、杨某卯、杨某辰、陈某丙、杨某巳、杨某午、陈某丁和杨某甲等人,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在赤坎区、开发区为**宾馆及内设的“**KTV”、 **国际酒店及内设的“**KTV”、“**”酒吧(也称**俱乐部)、“**”俱乐部、“**”俱乐部等十多家旅馆业、娱乐场所进行暴力看场,从中收取“保护费”。自2008年开始,杨某甲在明知杨某乙是名气很大的“文车”大哥,其手下马仔众多,组织势力很大,主要为赤坎区、开发区的各娱乐场所提供暴力看场及实施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的情况下,仍然加入杨某乙团伙,跟随该团伙骨干成员杨某丙、杨某寅、杨某丁等人,为赤坎区**宾馆及内设的“**KTV”、**盛会、**酒店提供暴力看场,从中每月领取1000元、1300元不等的看场费。
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杨某乙组织逐渐形成约定成俗的行为规矩:一是作为带队人,平时不要喝酒,以免误事;二是平时做事要有分寸且多动脑,打架避免将人打死;三是做事要懂得惯例,互不打听做事情况,要听讲话语气,规定凡是接到电话后都不要多问原因,要立即按指定地点及时赶到现场支援便可;四是作案后要及时销毁证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长期以来,“杨某乙组织”以暴力看场和“湛江市**咨询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为组织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此来维持组织的一切活动,支付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经费。多年来,在杨某乙的直接组织、领导和指挥下,经过其对手下成员的反复不断整合和扩展,逐步形成了以杨某乙为组织、领导者,杨某未、杨某申、杨某丙、杨某酉、杨某寅、吴某某、杨某卯、杨某丁、杨某戊、林某某、杨某己等人为主要骨干,杨某戌、肖某甲、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杨某癸、李某丙、陈某乙、杨某亥、杨某子、陈某丙、杨某辰、杨某丑、杨某午、杨某巳、杨某甲、杨某申等人为一般成员,人数较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多年来,“杨某乙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为组织敛取了大量财富,而且在其活动的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形成了强力威慑和心理控制,市民对“文车仔”的恶名谈虎色变,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
二、2009年7月至2012年10月,湛江市“**牌”消毒餐具中心老板王某某(另案处理)因其消毒餐具销路差,想利用“文车仔”的恶名为其牟取暴利,于是就雇请杨某戊充当其“推销员”。后杨某戊带领杨某巳、杨某壬等人,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对同行竞争对手的“**消毒餐具中心”和“**消毒餐具中心”老板肖某乙进行恐吓和对其员工进行殴打,并将员工周某某绑架往文车村进行殴打。同时杨某戊还带领杨某甲、杨某巳、杨某壬等人强行向在湛江市赤坎区营业的“**湘菜馆”、“**阁”、“**川菜馆”、“**”大排档、**大排档、“**”美食馆等十多家餐馆推销“**牌”消毒餐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证实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杨某乙、杨某未、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林某某等人的判决书,可证实作案人员的情况和作案情况;到案经过,可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主动投案的过程;现场勘查记录,可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为首的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秋德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案卷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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