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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6年5月起,李某甲、钦某某、汤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结伙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乙、曾某某、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高某甲、钟某某、单某某、沈某某、吴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为介绍中间人,经事先了解各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及家庭资产等情况后,谎称“无抵押、快速放贷”,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在桐乡市**镇“**贸易”、“**烟酒商行”等地以“违约金、行业惯例”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签定虚高金额的借条,并刻意制造虚假银行资金流水,再以“家访费、押金、砍头息、介绍费、违约金”等名目,肆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2016年10月19日,李某甲结伙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乙、向某某等人,借款给被害人高某某10000元,借条虚高至15000元,扣除利息、押金等后,被害人高某某实际得款8200元。后被害人高某某支付利息4000元,被害人高某某家属还款15000元。

二、非法入他人住宅

2016年9月初,李某甲为逼迫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家属还款,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乙、向某某等人强行闯入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兜**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采用轮班看管、滋扰等方式滞留在被害人张某甲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人口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向某某等人供述与证人丁某某、姚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甲、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与人结伙以软暴力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裘剑凉

检察员:沈金付

检察员:周  颖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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