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原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公司**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与**公司、**公司等开展贸易过程中,为上述企业提供帮助并收受企业实际控制人蔺某某、赖某某贿送的现金以及股份共计人民币186万元。
1.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蔺某某名下企业提供便利并收受蔺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
2. 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某某名下企业提供便利并收受赖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公司股份。
3.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蔺某某、赖某某名下企业提供便利并收受蔺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公司股份以及赖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121万元的公司股份。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公司**部经理期间,因收受赖某某贿赂,在**公司与赖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贸易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司6,997,312.5元资金无法追偿。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公司**部经理期间,因收受蔺某某贿赂,在**公司与蔺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贸易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司33,157,158.52元资金无法追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民事判决书、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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