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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职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0********,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贵州省遵义市**委正县级干部,曾任遵义市公安局**、常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园**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4月29日被遵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涉嫌受贿罪由贵州省遵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报请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将两案并案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遵义市公安局**的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甲与原遵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某乙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二人关系密切。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贵州省公安厅将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举报杨某乙涉黑涉恶的相关问题线索转至遵义市公安局查办,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担任遵义市公安局**(分管**和**工作)的职务上便利,以杨某乙居住地、经营场所所在地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辖区内为由,将杨某乙涉黑涉恶线索指定到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办理。杨某甲在线索转交办理后向杨某乙违规透露了案件指定管辖情况,在案件办理期间为杨某乙提供帮助,导致让杨某乙未受法律追究。2011年的一天杨某甲在原遵义市**中心附近自己的车上收受了杨某乙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后杨某甲将该50万元用于放贷。

2014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每年收受杨某乙拜年费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009年至2012年期间,遵义*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遵义*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等人先后多次以书面形式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贵州省公安厅等部门举报杨某乙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罪、介绍、容留、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款罪等一系列有组织犯罪行为,贵州省公安厅将举报线索转交遵义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进行调查。时任遵义市公安局**的杨某甲(分管**和**工作)在接到省公安厅的转交线索后,明知杨某乙存在“涉黑、涉黄、涉赌”等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杨某乙与时任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以下简称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局长佘某某(另案处理)交往密切,为帮助杨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逃避查处,以杨某乙的居住地、经营场所均在红花岗区为由,两次将线索转交红花岗区公安分局负责调查,并将交办情况向杨某乙进行了通风报信。佘某某在接到转交线索的查办过程中,将专案组调查人员组成情况向杨某乙反馈,在佘某某操控下的专案组开展调查后,以杨某乙等人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虚假结论上报遵义市公安局。杨某甲在审核上报时,明知杨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仍同意以虚假结论上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公安部打黑办,导致了杨某乙被举报的犯罪线索均被公安机关查否。杨某甲作为分管**暨“**”工作的**,明知杨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域内长期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高利转贷等有组织地实施犯罪行为,放任不管、不予查处,其间还多次接受杨某乙的礼品、礼金及贿赂款,为杨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杨某乙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称霸一方,在遵义市区及周边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2.200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将群众举报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举报线索交由遵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理期间,时任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甲(另案处理)到杨某甲的办公室打听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在举报线索查处结论为刘某某不涉黑后,杨某甲将该情况告知了王某甲,王某甲将刘某某介绍给杨某甲认识后并交往。在得知刘某某在遵义市发放高利贷后,杨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以5%月利息将200万元交由刘某某发放高利贷并非法获取利益,当晚,刘某某在遵义市区经营的“永利水会”因组织卖淫行为被时任遵义市公安局**王某乙组织警力查出,王某甲得知消息后随即通过电话请杨某甲过问案件处理情况并说情,杨某甲将从王某乙处得知的案件已交由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处理的情况告知了王某甲。杨某甲明知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永利水会”有组织地实施了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为帮助刘某某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逃避查处,仍为其“打招呼”说情,致使承办民警王某甲在侦办该案时徇私枉法、故意降低标准,让刘某某犯罪组织的多名成员逃脱了法律制裁。作为长期分管**工作暨“**”工作的**,杨某甲明知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遵义市区实施组织卖淫等有组织地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查处打击职责,对刘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不予制止和查处,包庇、纵容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杨某甲的庇护行为致使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横行遵义城乡多年,造成了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4月30日,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2019年7月23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杨某甲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待了遵义市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收受杨某乙贿赂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杨某甲的亲属于2019年10月10日代其向遵义市**委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如实供述了包庇、纵容杨某乙、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信息、指定管辖通知书、干部任免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佘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万元,数额巨大;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覃志勇

副检察长:文定权

检察员:何成强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三册随案移送。

3.杨某甲的亲属退缴的涉案赃款现扣押于遵义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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