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53********,初中文化,陕西**人,住**市**镇**村**组。2019年1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经办本村王某某等六户群众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问题,同时将市水利局无偿提供的灌溉水管私下分给了三户群众,共计向群众索要收取10800元,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赃款现已全部追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案发经过的材料;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渝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八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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