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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0********,汉族,大学本科,*****科长,住安徽***大学***公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蚌埠市***有限公司的刘某甲在做***项目过程中,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项目招投标方面给予的帮助,在收到项目款后,刘某甲让***有限公司的刘某乙送给杨某某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收下并归个人所有。

2、****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做******项目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项目招投标、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的帮助,以及为了以后能多做****的业务,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被告人杨某某共6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收下并归个人所有。

3、2013年,蚌埠***公司李某某在中标了蚌埠****项目后,将其中的***业务交给了个体户王某某,王某某为了其所做的业务能顺利验收,送给被告人杨某某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收下并归个人所有。

4、蚌埠市***有限公司的张某某,在做蚌埠****项目过程中,为了与被告人杨某某搞好关系,于2014年春节、中秋节及2015年春节,分三次送给杨某某共3000元***购物卡。被告人杨某某收下并归个人所有。

2015年7月,在得知蚌埠市****有限公司因行贿被检察机关查处后,害怕自己被查处,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和2015年7月28日,分两次向安徽省581廉政账户交款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简明情况登记表、****处信息技术科工作职责、关于朱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蚌埠***项目合同、中国***银行存款凭条、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蚌埠***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5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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