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鄯善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鄯善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该委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受贿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线路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组织、领导车间工作及监督国有资产变卖的过程中,滥用职权,隐瞒清点钢轨底数,帮助他人多拉少报废旧钢轨,收取姚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贿赂43.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2月,姚某某驾驶越野车来到**工务段**车间施工点,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希望杨某某在后期哈密工务段对**车间废旧钢轨底数清点时,能够隐瞒一些废旧钢轨底数,不上报至**铁路工务段,现场给予杨某某5000元现金,被告人杨某某予以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7年5月10日,徐某某先后两次在哈密市阳光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和哈密市建材市场对面的农业银行取出人民币40万元现金。随后徐某某伙同熊某某、熊某乙一起驾车来到**工务段**线路车间,由熊某某将40万元现金装入了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独自进入被告人杨某某的车间宿舍里,就“多拉少报”钢轨一事进行了商谈,杨某某表示愿意提供帮助,杨某某收受了上述的40万元现金。
3.2017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女儿杨某乙来到江西参加庐山劳模疗养团和旅游,熊某某、熊某乙等人在饭店内宴请了杨某某。宴请期间,熊某某在饭店外的越野车上,给予杨某某3万元现金,希望杨某某能够在废旧钢轨拉运时提供便利,多拉少报。2017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将收受的3万元中的2.78万元存入个人工商银行尾号0429卡内,2200元用于个人旅游消费。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鄯善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43.5万元。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废旧轨料管理办法》、《乌鲁木齐铁路局公务旧轨料标准化管理办法》、《**工务段关于废旧钢轨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帮助中标单位隐瞒清点钢轨数量,在拉运废旧钢轨时,帮助多拉少报,滥用职权,违反调拨钢轨规章制度,伪造、更改的废旧钢轨监装单上报**铁路工务段,造成多拉少报废旧钢轨1247.445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73.19万元。
2019年3月12日,熊某乙主动退缴获取的不当得利240万元,用于赔偿国家损失(含工务段其他车间造成损失),鄯善县监察委依法予以扣押(另案已确认)。
2018年10月9日,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侦查员在**工务段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到案,后移送鄯善县检察委员会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拘留证、逮捕证等、指定管辖文书;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证明、到案经过、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的营业执照及说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介绍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中铁乌鲁木齐集团有限公司命令、入党材料、聘任书等;《乌鲁木齐铁路局工务旧轨料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废旧轨料管理办法》、2016年废旧钢轨清单存量统计表、废旧钢轨拉运统计表、车间岗位职责、**工务段旧轨料监装签认反馈单、2017年**工务段废旧轨料年报、杨某某手机内提取的文件(纸质版)、杨某某伪造废旧钢轨监装单、中铁乌鲁木齐集团公司公开销售废旧钢轨成交通知书、投标报价单、成交通知书、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鄯善县监察委出具的杨某某造成国家损失的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徐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樊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乙、梁某某、朱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杨某某手机附手机内电子数据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及熊某乙退缴或者被扣押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款,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春秋
曹翀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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