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家住个旧市**新村**幢**单元**号,原云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20年5月1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第一起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曾某某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68227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小区工程项目的曾某某为其装修其位于蒙自**小区**幢**号别墅后,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未支付装修款31.407176万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还非法收受曾某某送给的价值5.0364万元的茅台酒36瓶。共计受贿价值36.443576万元,并在工程承包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为曾某某谋取利益。
2、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个旧市**镇独立工矿区搬迁项目的李某甲送给的价值1.6万元的大重九香烟16条,并为李某甲在工程承包方面谋取利益。
3、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个旧市**镇工业废渣集中处置等项目的刘某某送给的价值2.4万元的大重九香烟24条,并为刘某某在工程承包及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
4、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个旧**职教园区项目的孙某某送给的价值1.6万元的大重九香烟16条、价值0.9999万元的华为保时捷手机1部、价值1.3488万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3.9487万元,并为孙某某在工程承包及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
5、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年产10万吨锌、60吨铟冶炼技改项目建安工程C标段的李某乙送给的价值1.6万元的玉溪境界香烟16条,并为李某乙在工程承包及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
6、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锡业**项目外墙漆工程的丁某某送给的价值0.3万元的大重九香烟3条、价值0.13万元的印象云烟2条,共计价值0.43万元,并为丁某某在工程承包方面谋取利益。
7、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锡业**项目外墙漆工程项目的周某某送给的价值0.26万元的印象云烟4条,并为周某某在工程承包及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
2020年5月17日,玉溪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留置点留置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46.7122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笔记本电脑及华为保时捷手机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云南**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书,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雇佣合同,蒙自**小区建设事项协商会议纪要,蒙自**小区项目开发及开工报告,蒙自**小区房屋确认书及购房合同,付款明细,付款凭证,辅助明细账,搜查材料,扣押材料,退还返还扣押财物文件通知书,客户回单,收据,出货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供证据目录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曾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李某乙、丁某某、周某某、王某乙、余某某、陈某某、台某某、姚某某等19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云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荣辉
王丽艳
检察官助理:普红桃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现暂扣于玉溪市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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