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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229号

被告人杨琳,男性,1980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0020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仪陇县**人民政府原镇长,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 2020年1月3日被仪陇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年5月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琳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琳利用职务之便,在调解处理**镇**社区**组居民封堵道路事宜中为任某甲谋取了利益。事后,杨琳收受任某甲送予的现金3万元。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琳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工人文化宫及电影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人文化宫内违法搭建面积签订为任某乙的拆迁还房面积并增加附作物补偿。事后,杨琳收受任林送予的现金20万元。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琳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工人文化宫及电影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人文化宫内闲置土地、违法搭建面积签订为任某甲的拆迁还房面积。任林承诺事后送给杨琳一套门面房,后将承诺的门面房折价为60万元。2016年下半年,杨琳收受任某甲送予的现金30万元且双方约定剩余30万元待还房交付后兑现。

2013年,被告人杨琳利用担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职务之便,帮助**镇东环路入城节点改造项目施工方邓某某处理拆迁纠纷。同年8月,杨琳收受邓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贵伟

检察官助理:邓宇春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到案说明1份,强制措施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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