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原系哈尔滨市**办**处**职务。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办**处**职务期间,负责申报融资担保公司企业材料的审核并出具辅导意见,出具的辅导意见是省**办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被告人杨某某在融资担保公司申报审核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审核的过程中,主动同企业经营者接触,而企业经营者为了使公司能够快速审核通过以及增资的目的,也有意寻求杨某某的帮助,在此期间,杨某某分三次收取了哈尔滨**公司赵某甲共计149万元;收取哈尔滨**融资担保公司李某某10万元;收取**房地产公司崔某某10万元,收取**融资担保公司王某某20万元;收取**融资担保公司薛某某5万元;收取**融资担保公司赵某乙8万元;收取**融资担保公司吴某某20万元,杨某某合计收取人民币222万元,上述企业在申报的过程中顺利的通过了审核,并获取了辅导意见。案发后受贿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杨某某任职审批表、履历表、户籍证明、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转账汇款、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向杨某某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审批手续等;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任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姝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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