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63********,汉族,大专文化,凤冈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小区。因犯抢劫罪,于1984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经凤冈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凤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负责凤冈县**局建设工程现场监管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建方在工程实施、验收、工程款拔付等方面给予关照,收受工程承建方马某某、勾某某、朱某某、杨某乙、汪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七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25日,马某某承建凤冈县第四中学建设项目(凤冈县白岩塘中学教学楼综合楼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马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甲在工程现场监管、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于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在凤冈县龙泉镇**小区杨某甲家门口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杨某甲,杨某甲收下此款,并于同年11月5日用于购置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
2.2012年左右,勾文洋多次提出让杨某甲帮忙推荐做凤冈县**局的工程,并许诺给其“分红”。后通过杨某甲的提名和推荐,勾某某获得部分工程承建资格。勾某某为感谢杨某甲在工程现场监管、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分别于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的一天,先后两次在杨某甲家中各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0万元,两次共计20万元。杨某甲收下此款并将之作为部分房款购买了凤冈县城的住房一套。
3.朱某某承建天桥完小教学楼、运动场及附属工程等工程过程中,朱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甲在工程现场监管、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于2013年7月15日送了人民币9万元给杨某甲,并将此款转入杨某甲事前提供的杨某丙银行账户中。杨某甲收下此款后作为部分车款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车。
4.2013年9月左右,杨某乙承建了凤冈县第五中学运动场附属设施工程。杨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杨某甲在工程现场监管、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于农历2013春节前、农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先后两次在凤冈县龙泉镇**小区各送杨某甲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杨某甲收下此款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5.2013年6月25日,汪某某承建了王寨中心幼儿园及其附属工程。工程建设完毕后,汪某某为了顺利获得工程款及今后能够得到杨某甲的关照,于2013年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凤冈县龙泉镇**小区中送了人民币1万元给杨某甲。杨某甲收下此款后用于日常消费。
6.2012年至2013期间,赵某某先后承建了凤冈县王寨中学食堂、公共厕所、运动场等工程。赵某某为了拉好关系以及感谢杨某甲在施工期间的关照,于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凤冈县龙泉镇**小区中送了人民币1万元给杨某甲。杨某甲收受此款后用于日常消费。
7.2014年12月,刘某某承建凤冈县思源实验学校工程,刘某某为得到杨某甲的关照及顺利获得工程款,于2015年上半年分两次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0万元,共计40万元。杨某甲收下此40万元,将其中的38万元存入杨某丙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将该款项作为部分房款在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购买住房,剩余2万元用于了日常花费。
案发后,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受贿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干部履历表、到案经过、工程承包协议、退缴赃款票据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勾某某、朱某某、杨某乙、赵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但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卢大琼
检 察 员: 张 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其中1册为本院调取证据。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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