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群众,**银行**部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住烟台市莱山区**村**号楼**室。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违法问题被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2月3日被留置,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先行拘留,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1日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银行**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承揽装修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价值12.6万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劳力士”手表;2、书证:银行账户明细等;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5月9日
附:
1、调查卷宗十册;
2、量刑建议书二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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