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7〕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中山市**局**(副处级),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区**路**号,住中山市**路**号**花园**座**房。2016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20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中山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通过陈某甲、梁某某收受刘某某人民币32.5万元。
2015年10月,澳门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因交通肇事案被刑事拘留,其委托朋友梁某某(另案处理)找关系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承诺支付疏通关系的费用。随后,梁某某找到陈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帮忙,陈某甲又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并转达了愿意支付感谢费的意思。被告人杨某某答应帮忙并利用职务便利,以向办案民警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2015年12月,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刘某某亲属通过梁某某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给陈某甲,随后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32.5万元取现转送给被告人杨某某。2016年10月12日,因检察机关通知陈某甲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某为掩饰受贿犯罪事实,将现金19万余元退还给陈某甲。后陈某甲退出涉案赃款共人民币221540元。
(二)收受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
2012年5月,中山居民张某某(另案处理)因妻妹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张某某通过其朋友陈某乙(已故)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帮忙为林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及争取判处缓刑,并许诺给予好处费。被告人杨某某答应帮忙并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向审判单位相关负责人打招呼的形式,帮助林某某判处缓刑。2012年9月11日,林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
(三)收受潘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11月,中山居民潘某甲(另案处理)的儿子潘某乙在中山市石岐区交通肇事撞伤一人后逃逸,2016年4月21日中山市交警支队对潘某乙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潘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请求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让其儿子潘某乙免受行政拘留的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主管**所的职务便利,帮助潘某乙免于行政拘留,事后收受潘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四)通过李某某收受邱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2月,湖北省随州市居民邱某乙在中山市石岐区驾车撞坏移动交通信号灯后逃逸,为使邱某乙免受行政拘留处罚,邱某乙的叔叔邱某甲(另案处理)找到工作所在单位老板李某某,委托李某某找人帮忙,李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交警支队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邱某乙暂缓行政拘留。事后,被告人杨某某收受邱某甲通过李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同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98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英
2017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卷、光盘8张,证据散页14页;
3.证人名单2页;
4.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98960元暂扣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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