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现住长春市新区**大街与**街交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同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1年被注销,为继续驾驶车辆、逃避交警处罚,2019年6月,其趁帮助朋友董某某补办机动车驾驶证之机,在长春市车管所长德服务站,故意将自己的照片交给代办人员补办驾驶证,因长德服务站补办和制证时未准确核对照片,导致杨某某变造了一本由其本人照片和董某某的身份信息组成的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杨某某多次持此证驾驶车辆出行。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春市火车站前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一本;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牛某某、肖某某、孟某某、董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约束,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庆
检察官助理:宋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 长春市新区**大街与**街交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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