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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2017年4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掌握的4套住房信息通过“金寨百事通”网络平台在网上招租,虚构出租房屋为自家所有的事实,隐瞒自己并非房东的真相,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先后骗取简某某、胡某某、桂某某等10名被害人79500元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消费拒不退还。

    1、2019年10月,杨某某为骗取钱财,冒充房东将自己于同年9月20日以年租金17000元从郭某处租赁的位于金寨县****镇****小区**栋****室的房屋在同年10月1日以年租金13000元将该房屋转租给韩某后,又于同年10月3日以年租金11000元将该房屋转租给简某某,骗取简某某10000元。

2、2019年10月,杨某某为骗取钱财,冒充房东将其前女友雷某某于同年8月12日从张某甲处租赁的位于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对外招租,骗取胡某某10000元、桂某某6000元。

    3、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杨某某为骗取钱财,冒充房东将其父亲杨某治2016年1月1日从金寨县****公司租赁、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公租房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对外招租,骗取宋某某7200元、易某某7500元、赵小康19000元。

    4、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为骗取钱财,冒充房东将其父亲杨某治于2019年8月20日从张某乙处租赁的金寨县梅山镇世纪新城小区9栋404室对外招租,骗取刘某3800元、胡某某3000元、韩某某11000元、刘某某2000元。

2019年12月18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0日,其父杨某治代杨某某退还胡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谈某某、郭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简某某、桂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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