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8〕6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新疆库尔勒市,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路**大厦*单元***室。2013年2月16日因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新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8月1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0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10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6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4月13日报送巴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巴州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1日补查重报;巴州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4日补查重报。巴州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4月3日撤回起诉,并于同年4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明知因无能力履行巨额合同标的被告发后羁押, 并背负有其他巨额外债,已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收取客户货款的真实目的,向河南省周口市**植物油厂的委托人孙某某谎称其手中有大量棉籽油可以对外销售,并于2014年10月31日与河南省周口市**植物油厂的委托人孙某某签订棉籽油销售合同,骗取对方50.04万元货款。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20万元货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剩余资金用于抵充其他合同的债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00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