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 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1月期间,被害人陈某某经其朋友李某某(已被批准逮捕,上网追逃)介绍与被告人杨某某认识,杨自称世界华人华侨联合总会陕西分会会长,杨称其该会在咸阳市泾阳县泾阳大地原点新城盖一个占地500亩的“华侨领袖村”大型建筑群,后被害人陈某某以福建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于2010年12月1日在本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1层杨某某办公室与杨某某 签订了建设框架协议书,分2次向杨某某交纳工程定金共计20万元。后被害人陈某某多次联系杨某某要求进场开工,被告人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6月28日被害人陈某某发现杨某某租的办公室已经人去楼空随即报案。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 在本市莲湖区西荷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工程框架协议,收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事实、签订虚假的合同,骗取他人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材料11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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