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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村**组,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冒用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六安市霍邱县临水古镇文化旅游项目的绿化工程分包给被害人胡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叉口的神厨5小锅饭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骗取被害人胡某某2万元的合同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收条、微信转账截图、工程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临水古镇总体开发合作协议、临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合同、违法查询、谅解书、收条;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潘超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材料3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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