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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1年9月26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了其与山西省*****国资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长治市襄垣县白杨岭村煤矿新开凿的三条井巷建设项目,并谎称其要将该项目进行转让。被害人张某某和马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6日与被告人杨某某在左权县祝融宾馆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由被害人张某某和马某某从杨某某手中承包该项目,并于2010年5月16日在太原市迎泽宾馆428房间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转让金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33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与张某某签订合同,骗取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原利霞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共计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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