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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区**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虚假房屋产权证明作抵押从被害人麻某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70000元,2018年5月8日归还6400元。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虚假产权证明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春武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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