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5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工作单位安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安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秦皇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杨某某收取秦皇岛**实业有限公司煤炭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欠款,在合同交付到期后隐匿,且拒不履行合同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取被害人预付款后隐匿,且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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