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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7********,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至同年11月27日间,隐瞒其欲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网络赌博的意图,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房产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过程中,以收取房屋定金、缴纳契税为由收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26750元,以收取房屋定金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以收取房屋定金、中介费、维修基金、契税、房屋装修款、装修保证金为由收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147730元,以帮助办理贷款房屋“解押”手续、缴纳契税为由收取被害人刘某甲共计人民币73580元。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上述钱款后,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网络赌博及个人使用。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归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00元,于2020年4月16日归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28日10时许,黑山县公安局在黑山县早市小桥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买卖协议1份、诚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共3份、欠条复印件3份、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共7份、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装修合同书、黑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辽(2020)黑山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农业银行转账凭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韩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许博宁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326页,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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