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用伪造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年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汽车贷款合同购买单价为人民币68800元的东风风神S30汽车两台。缴纳预付款人民币共30000元,由年隆汽车销售公司垫付购车款和保险落户款共计人民币47040元,购车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并将抵押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偿还贷款人民币12024元后逃离当地,剩余的汽车贷款后期都由齐齐哈尔年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造成齐齐哈尔年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31,016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信息表、收入证明、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2.证人李某某、郝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安联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斌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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