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宁海县**街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1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海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投资短期理财产品可获取高额回扣为诱饵,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亚穗金融《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等合同,提供被告人杨某甲实际控制的POS机账户,通过POS机划款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宁波市鄞州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通过钱某某等人的介绍答应购买亚穗金融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于2017年4月17日在长宁区**路路口附近通过钱某某带来的POS机划款,被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的情况。
2、证人钱某某、陶某某、苏某某、房某某、曾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均证实,其根据“陈总”及被告人杨某甲的要求,以亚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以高额回扣为诱饵向被害人黄某某销售短期理财产品并签订协议。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的POS机划款后,各自从公司发放“工资”的情况。
3、亚穗财富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等证实涉案理财投资协议的相关内容。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流水单等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以“杨某乙”名义办理POS机,并收取被害人黄某某划款的人民币17万余元,后进行分赃的情况。
5、案发经过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畅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材料。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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