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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8日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合同约定:以人民币260万元价格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二期**网点1-2层9、10号两处房屋卖给刘某甲。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刘某甲及其继母田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兰亭雅苑小区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等地,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杨某某共计支付人民币23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编造各种理由不进行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使用。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在刘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处房屋以人民币210万元价格卖给梁某某并进行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被告人杨某某得到梁某某房款后隐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破案经过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及房产证复印件;

4.民事判决书;

5.银行交易明细;

6.微信聊天记录;

7.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证人梁某某、田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证言

(三)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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