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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伪造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工作、住址及居住证等虚假信息,以被告人杨某某的名义与**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等,约定以按揭分期付款方式在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奥迪4S店”购买一辆奥迪A4轿车,车价人民币248600元,在支付首付款7万余元后取得车辆。后该车被被告人等出售获利。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伪造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工作、住址及居住证等虚假信息,以被告人杨某某的名义在温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购买马自达阿特兹轿车一辆,车价176800元,在支付首付款4万余元后,被车行发现可疑并报警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身份前科查询记录、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个人汽车贷款客户信息采集表、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持

2021年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1500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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