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上旬,经李某某的介绍,被害人唐某某认识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自称“石某某”并谎称自己是海南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出售海南省**改造区的房产权限。2018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海口市**中学高中部附近的一个水吧内与被害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假冒海南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改造北区一套88.97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被害人唐某某,被害人唐某某依照合同约定于9月10日、11日通过银行分二笔转账11万元和17万元共计28万人民币作为购房定金及指标费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4月受害人唐某某就到合同上的地址查看时发现该处的房产未被拆除重建,其就联系嫌疑人杨某某要求其退钱,但嫌疑人杨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被告人杨某某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经查,海南省**集团有限公司称不持有此处房产,也没有委托该名被告人出售该房产,该契约上的公章不是该公司的印章。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唐某某退赃1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报案书、《房地产买卖契约》、收款收据、收条、银行流水单、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单。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向被害人部分退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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