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靖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租赁来的车牌号为甘A*****海马牌轿车、甘D*****雅阁牌轿车、甘D*****海马牌越野车,隐瞒租赁车辆真相,编造谎言,伪造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虚假手续,先后分别以15000元、10000元、4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甲,所骗的72500元被杨某某全部挥霍,同年9月24日,杨某某父亲杨某乙给周某甲退还20000元,并出具60000元借条,将三辆车从周某甲处开走交还给车辆所有人周某乙、展某某。案发后,杨某某父亲给周某甲退赔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周某甲、杨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展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重
检察官助理:寇宗敬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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