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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6********,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在盘州市有土石方爆破工程项目,多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将土石方工程中的爆破项目转让给李某某做,为了让被害人相信确有该项目,杨某某带李某某实地到盘州市西环线朱家坡路段查看该项目。2016年10月13日,杨某某冒用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2016年10月17日杨某某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收取李某某20万元人民币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娅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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