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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在长泰县**镇王某某家中达成合作经营苹果手机业务协议,约定由王某某、戴某某、卢某某三人出资,杨某某负责采购,卢某某负责销售和收取销售款,所得利润四人平分。在协议履行期间,杨某某因无力偿还个人到期借款,便萌生骗取王某某等三人购苹果手机的投资款偿还自己到期借款的想法。2017年12月初,杨某某谎称供应商“双十二”搞活动,骗取王某某等三人增加投资,并根据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内容与王某某等三人签订书面协议。杨某某还提供户名为方某某的银行账户给王某某等三人,并谎称方某某是手机供应商,诱使王某某等三人将订购苹果手机的投资款汇入方某某账户。2017年12月15日至28日间,王某某等三人汇入方某某账户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87.47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方某某按杨某某的要求将387.34万元转汇到杨某某的账户后,杨某某将其中39.516万元购买苹果手机交给王某某等三人,其余资金用于偿还自己到期借款。2018年1月,杨某某的欺骗行为被王某某等人发现后,为躲避王某某等人的催讨,杨某某更改联系方式,并潜逃到外地。

2019年11月27日,杨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区一出租房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尚未归还赃款347.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银行交易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魏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计人民币347.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日波

检察官助理:蔡宝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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