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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罪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二区261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成立保定市徐水区**废旧金属回收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向附近群众收购废旧不锈钢。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王某某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从供贷群众手中收取货物,王某某交货后,将货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2019年7月底,王某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至案发,王某某尚有511.3664万元货款未归还供货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购他人货物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5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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