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二区261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成立保定市徐水区**废旧金属回收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向附近群众收购废旧不锈钢。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王某某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从供贷群众手中收取货物,王某某交货后,将货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2019年7月底,王某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至案发,王某某尚有511.3664万元货款未归还供货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购他人货物,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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