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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郑州市******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杨某某位于平舆县***镇***集上的八间门面房以106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高某某;后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6日被害人高某某分三次共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90万元购房款,剩余的16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等房屋过户后付清,被告人杨某某收取高某某90万元购房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又以125万元的价格将该八间门面房出售给杨某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已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向被害人高某某书写两份保证书,保证将已过户给杨某某的八间门面房交付给被害人高某某,且仍向高**索要剩余的16万元房款。2016年6月,在被害人高某某得知房屋产权已过户给杨某某的事实后,被告人杨某某更换手机号码,致使高某某无法与其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以“一房二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高某某90万元,给被害人高某某造成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高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某银行帐户交易记录;杨某某收高某某买房款90万元收条;杨某某保证书2份;杨某某与施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平舆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供杨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批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5.视听材料:同步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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