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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莲花村交界的小尖山坟场处给其母亲上坟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同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调查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当日18时许到杨某某家中搜查出一支疑似枪支。经四川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鉴定,过火土地总面积:390.8640公顷,其中过火林地面积384.9586公顷,地类:有林地304.6363公顷,灌木林地35.5809公顷,宜林地44.7414公顷,非林地5.9054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集体所有,林木权属为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所有。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杨某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视频;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明;仁和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5.6岩神山火灾广电基站受损情况的报告、情况说明;农户受损统计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及相关材料;鉴定书;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胡某某、甘某某、苏某某、张某某、文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84.958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04.636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触犯失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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