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井冈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东源村“跨冲”自家农田里点火烧稻草,稻草被点燃后,因风大,烧稻草的火蔓延至旁边农田里的稻草,并烧向荷花乡东源村杨亚山场,引起该山场森林火灾。经聘请遂川吾和司法鉴定中心林业技术人员鉴定:1、井冈山市荷花乡东源村杨亚山场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1.8亩(其中杉木林51.8亩);2、损失林木总蓄积量61立方米,其中杉木57立方米,马尾松4立方米;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其中营造林成本损失1.04万元,林木损失0.3万。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察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鑫馨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