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81********,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家属楼**室。因涉嫌失火罪,2018年3月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再次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徐某某从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租赁**村委会所在的一楼一间房屋经营“**综合商店”,2013年,徐某某把门市交给其女婿杨某某经营。杨某某违反了《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等法规,从门市西屋私接线路到门市东屋(俗称后搭子)北墙小保鲜柜处,未采取有效线路套管防护措施,低压配电线路没有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等,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的装置,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导线长度超过2米,没有保护导线-接地线(PE线),且串联使用。2017年12月30日22时许,丰宁满族自治县**路的四家临街商铺(**综合商店、**日杂商场、**国际旅行社、**服装店)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商业网点发生火灾,造成“**”商场地上一至三层建筑及商场内80余家商户、**水果门市、**电脑超市、**易通国际旅行社、**童装店、**日杂商场、**国际旅行社、**服装店、**综合商店内物品被烧毁。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丰宁满族自治县**综合商店东屋北墙小保鲜柜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电脑超市内损失物品金额为人民币265141.5元,“**”旅行社内损失物品金额为人民币14475元,“**”商场商户郑某某损失物品金额为人民币1032元,“**”商城因火灾造成的地上建筑物损失价格为1239130元,其余商户因提供的损失物品描述不详,无法认定损失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商铺过程中,违规连接电气线路,且未对线路设施实施有效管护,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51977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