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街**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富宁县**镇**街**组**山上坟,在点烟时癫痫病发作,烟头掉落在地上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村民委***小组、**村民委***小组、**小组群众的杉树、油茶、八角。经鉴定,现场过火受灾林地面积为14.652公顷(219.7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实本案由富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于报案至富宁县森林公安局,经审查,于2020年3月8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经查询无犯罪前科,患有癫痫症。被告人杨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小组、***小组受害村民已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杨某某和其家人支付的赔偿款。
证人证言:证实2020年3月8日杨某某在***山上坟时因癫痫病发将烟头落在草里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除了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在打工,冉某某清点时有纠纷,未对这三户村民进行赔偿,其余已由杨某某和其父亲进行支付赔偿,共计赔偿209740元人民币。
被害人陈述:证实2020年3月8日杨某某家在***山上坟时引发森林火灾,烧毁被害人家的林木。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3月8日上午,杨某某在***山上坟时因癫痫病发将烟头掉落在地上的杂草上引发森林火灾。
鉴定意见:证实杨某某失火案过火受灾林地面积为14.652公顷(219.78亩)。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20年5月18日对失火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及照片:杨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对火灾现场、被烧林木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用火不慎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大面积森林受到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雪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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