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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6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莲花塘村小组“老祖公坟坡”山自家农地里烧玉米杆时不慎引燃到地埂边的杂草,由于天干风大,引燃杂草的火顺风烧到山林中引发了森林火灾,致使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莲花塘村小组位于该村小组“老祖公坟坡”山的林木被烧毁。经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莲花塘村小组“老祖公坟坡”山引发的森林火灾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地类进行鉴定,森林火灾现场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8.05亩(即2.54公顷),地类为纯林地、其他灌木林地及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扣押、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54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案发后向砚山县平远镇莲花塘村委会莲花塘村小组赔礼道歉,并取得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加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2686****。

2.案卷材料2册,打火机1个。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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