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黑棵子山自家农田内撒农药,后杨某某用打火机点火焚烧田埂上的杂草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37公顷,其中云南松有林地面积1.81公顷,栎类有林地面积0.5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712.8元,间接经济损失22338.4元,共计损失26051.2元,此次森林火灾损失等级为一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仕某某、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46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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