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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农场**分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农场**分场,职业: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场**分场村民杨某某在自家耕地焚烧玉米秸秆导致其耕地东南20米处林地失火,失火面积为36.71亩,共有457株人工杨树过火。2020年6月22日,经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出具鉴定其中36.74亩为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户籍信息、保证人户籍、工作证明、杨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鉴定委托书、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评估委托书、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朱某甲谅解书、苏某甲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苏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对杨某某、朱某乙、孙某某在扎鲁特旗**农场**分场南林地内失火案地块的地类鉴定;

5.勘验、检查等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失火地块GPS点位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林地过火36.7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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