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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威远县越溪镇双石村“李家湾”铲草烧灰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该村9组、相邻的连界镇黄林村3组部分村民自留山上的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有林地过火面积达75亩。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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