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榆林镇******。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烧荒为目的,明知是禁火期,仍在集安市**镇**村**沟的苇塘沟其承包林地内焚烧树枝。由于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最终引发森林火灾。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组织灭火,经镇、村多部门组织人员上山扑救,火势最终被扑灭。该森林火灾过火(均为地表过火)面积为14.25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3.757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为0.492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到案经过(2)前科查询证明(3)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技术鉴定;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随意在野外生火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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